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,从源头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,实现合理布局,推动资源共建、共享机制的建立,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,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费的使用效益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”是抬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、设备。
第三条 “联合评议”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,由财政部、科技部等相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,联合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、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(简称“联合评议工作”)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需求导向的原则,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,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、共享机制。
第二章 评议机构与范围
第五条 建立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。财政部会同科技部、教育部、中国科学院等部门(单位)联合成立“工作组”,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。“工作组”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教科文司承担。
第六条 “工作组”在组织联合评议工作时,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。
第七条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、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、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,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、教育支出支持的、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(含自筹资金部分)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,除另有规定外,列入联合评议范围。
凡申请科技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(专项)经费支持,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(含自筹资金部分)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,无论申请单位隶属关系,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。
第三章 申报程序
第八条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,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,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,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,将论证后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。